人无信,无以立。诚信是做人之本,守信是立业之基,坚守诚信之道是干事创业的根基。而职务侵占这一侵害企业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往往是因为缺乏诚信导致。作为公司、企业员工,为中饱私囊,将手伸向了公司财产,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案件回顾
谢某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商超店长,全面负责店内经营、采购、账目等工作。谢某某在其任职期间,利用向公司申报供货商货款的职务便利,借用他人的银行账户冒充供货商的收款账户提供至公司财务部门申领货款,申领成功后再从他人银行账户中转至其个人名下。谢某某所侵占的钱款共计24万余元,均被其用于个人消费使用。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谢某某身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向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东湖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责令谢某某退赔公司全部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诚信廉洁是每个劳动者从业的基本准则和标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以满足自己的私欲,这不仅触碰了法律红线,更是对自己人生的不负责。职务侵占行为不仅侵害企业权益,使公司、企业资产流失,阻碍企业健康发展,行为人自身也难逃法律追究。在金钱的诱惑之下,劳动者应当自觉加强诚信道德建设,恪守职业道德,守住法律底线,勿让一瞬间的贪念,亲手断送未来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