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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时间:2024-08-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杜绝高空抛物不仅仅是衡量一个人是否道德的问题,而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之所以高空抛物行为会屡禁不止,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行为人本身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在抛物之前先确认地面没有人、车等停留,抛物行为不会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有人、车停留,对准空档区域抛掷即可避免。殊不知从高处往下抛物的过程中,物体掉落需要一定的时间,谁能保证这段时间没有人员、车辆等突然经过楼下路段,且抛落物体因天气、行为人体力等影响极有可能偏离预定抛落点而造成行为人预料之外的损害后果。

再者,根据刑法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即构成高空抛物犯罪,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情节严重”除造成相应损害后果之外,多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或者经劝阻后仍然实施等也属于“情节严重”,可见,即使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也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犯罪。


典型案例

近日发生一起案件,邓某某与家人居住在本市某闹市区沿街住宅楼7楼,因年龄较大腿脚不灵便,为图省事多次将家中包括玻璃瓶等在内的生活垃圾用垃圾袋装好之后,直接从窗户往楼下的人行道抛掷。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之后,依法传唤邓某某到案接受讯问,经耐心释法说理,邓某某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表示之所以有上述行为完全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其行为已违反国家刑法。其愿意认罪认罚,接受司法机关处理。其随行家属也表示将在今后共同生活的过程中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同时尽好监督义务,确保以后不会发生该类事件。考虑到邓某某年龄较大身体不是很好、案件发生之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已主动出具保证书,其本人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等,检察机关认为其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法院最终采纳量刑建议以高空抛物罪对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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