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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盗”此为止!男子屡次盗窃电动车被判刑
时间:2024-08-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面对没拔钥匙的电动车

有人动起了盗窃的歪心思

偷偷伸出第“三只手”

却只能换来一副“银手镯”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9日至5月12日,江某某先后四次在本市东湖区地铁二号线福州路站一号口、八一大道财富广场门口、江西省中医院门口、民德路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停车场门口,趁车主未拔车钥匙之机,将4辆电动车盗走。经鉴定,涉案的电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4732元。

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被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江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日前,经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东湖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江某某拘役并处罚金。


小东提醒

01.要文明规范停车。一定要提高警惕,做好防范,尽量把车停在有监控或者有人监管的地方,尽量不要停在偏僻的角落。

02.离车上锁,收好钥匙。离开车子时不要嫌麻烦,即使在视线内也要锁好车辆。同时切记,离车时一定要拔钥匙,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03.保留好购车的相关票据。市民在购车后,要保存好车辆的购车收据、车辆信息证等,这些票据便于警方在追回失窃车辆后,快速核实失主信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沿江北大道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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