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图片新闻   东检动态   东检风采   原创文苑   东检沙龙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东湖检察微博
东湖检察微博
东湖检察微信
东湖检察微信
东湖检察头条
东湖检察头条
当前位置:首页>>重要案件信息公开
【以案释法践初心】售卖有毒有害性保健品,老板获刑!
时间:2024-07-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食品安全关乎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

但仍有商家为牟取非法利益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未取得保健食品销售许可资质,未索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入“肾宝片”等40余种性保健品并在南昌市东湖区千花伴花鸟市场摆摊对外出售。后经抽样检验,其中“一片大好”等3种性保健品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日前,经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东湖区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小东提醒】

保健品本身是为了增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个别经营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销售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保健品,不仅危害他人身体健康,更涉嫌违法犯罪。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任何一种保健品时,一定要仔细鉴别,查看外包装是否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化、保健食品标志等,避免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单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沿江北大道951号

邮政编码:330006 电话:0791-86893622

技术支持:正义网 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