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多发、高发,衍生了各种受利益驱使出租、出借“两卡”行为,沦为“卡农”。动动手、刷刷脸,帮他人转账、取钱,便能获得高额“报酬”?醒醒!天上不会掉馅饼!向他人提供银行卡,还为其“跑分”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3年10月25日至26日,张某某为牟取利益,通过网络社交应用微信联系到三名网友,在这三人的利诱这下,答应将其个人多个银行卡账户售卖给对方。同月27日,张某某从河北某地来到江西省进贤县,在其中一人的要求下去往进贤县李渡镇,并与三人见面。后在明知转入其工商银行账户的10万元、建设银行账户的8万余元系他人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形下,仍按照该三人的要求通过银行柜台、ATM机等方式取现15万元交给对方,并协助对方转出近3万元。事后,张某某从中获利1000余元。
进贤县检察院认为,张某某明知是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取现、转账,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4年1月,张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当前,社交媒体、短视频平台以及部分兼职网站上,经常能看到“兼职赚外快”等信息。“天上不会掉馅饼”,凡是“低风险高利润”的宣传,其背后极大可能隐藏着见不得人的勾当。利用本人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支付结算的“跑分”行为,看似可以轻松赚快钱,实际上轻则影响个人征信和正常生活,重则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明知是犯罪赃款而帮助转账、取现,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希望广大群众提高警惕,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切勿因为贪图蝇头小利而沦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