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图片新闻   东检动态   东检风采   原创文苑   东检沙龙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东湖检察微博
东湖检察微博
东湖检察微信
东湖检察微信
东湖检察头条
东湖检察头条
当前位置:首页>>重要案件信息公开
【以案释法践初心】村干部擅自发包集体土地,村民如何维权?
时间:2024-04-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盘活土地资产,实现农村土地的经济效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了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外,还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在发生村干部擅自将集体土地发包给本村以外的个人承包时,村民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保障呢?

典型案例

朱某任某村党支部书记,在其任职期间,擅自将该村 50 亩土地流转给外村村民于某并签订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在朱某离任后,村民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前述《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无效,并请求判令于某返还 50 亩村集体土地。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以土地流转事宜未经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且未获得乡(镇)政府批准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于某应向村委会返还 50 亩土地,村委会向于某返还剩余土地经营年限对应的承包费及利息。

检察官提醒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前述土地流转事宜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朱某和于某签订土地流转事宜不符合上述法定的民主决策程序。同时基于维护村集体合法权益以及农村土地管理秩序的需要,应当认定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办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单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沿江北大道951号

邮政编码:330006 电话:0791-86893622

技术支持:正义网 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