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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依托咪酯电子烟,“上头”更上“刑”
时间:2024-03-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

电子烟逐渐成为了部分年轻人的新宠

这也让不法分子乘虚而入

“比普通香烟上头”

“吸一口晕乎乎昏沉沉”

殊不知这种“上头电子烟”

是穿上伪装的新型毒品——“依托咪酯”

让人“上头”更上“刑”


【案件回顾】

案例一

2023年10月下旬,张某某与吸毒人员尚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好在本市东湖区一火锅店门口见面,见面后张某某将两支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贩卖给尚某某,并收取尚某某现金人民币140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向他人贩卖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依法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最终张某某被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二

2023年10月中旬,万某某在南昌市东湖区一酒店出资开房,后与熊某甲、曾某某、黄某某、熊某乙五人共同在房内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经鉴定,上述五人尿液检测结果均呈依托咪酯阳性。

本院认为,万某某一次容留四人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依法以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最终万某某被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普法】

2023年9月6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2023年第120号《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将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该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依托咪酯已被正式列管,属于我国刑法意义上的毒品,非法吸食、持有、贩卖、容留他人吸食依托咪酯等都将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上头电子烟”

是毒不是烟

小东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

认清、远离新型毒品

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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