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经济生活中欠债不还的现象较为突出,有些债务人有能力还债而赖账不还,甚至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仍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甚至已构成犯罪。
案件简介
2016年,因邹某某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迟迟未向出借人归还100万元借款,出借人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邹某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邹某某仍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2023年1月,东湖法院对邹某某执行司法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在明知还有生效判决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为了逃避履行,邹某某将其证券账户内持有的股票卖出,并将账户内人民币28900元转移至其银行账号后全部取现;同时,邹某某还将其购买的保险予以退保,保险费人民币48714.14元退至其银行账户后,将钱款全部取现。
日前,经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东湖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检察官提醒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被执行人应当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切勿心存侥幸,否则将面临限制消费、纳入失信等信用惩戒措施,甚至被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