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补不如食补,食补不如保健品补”
“保健品有病治病、无病养生”
“我们是医药行业协会会员,是有专业资质的……”
“这种药一般不对外发售,您是我们优质客户,我们特批给到您几盒……”
在这种“甜言蜜语”的哄骗下,如果你的父母误入陷阱,购买了价格昂贵的“保健品”,但服用数个疗程后毫无成效,钱包空了,吵闹多了,严重影响到了家庭和睦,为避免更为严重的损失,你会如何处理呢?先来跟检察官一起看看这个案件吧。
案情回顾
细心的市民小王发现,自己的父母经常和邻里的叔叔阿姨参加线下门店举办的讲座、义诊等活动,活动结束后,叔叔阿姨们往往提着一大袋保健品满载而归。经小王与父母进一步了解并查询保健品的详细成分,发现他们购买的“保健品”实为普通食品,并不具备推销人员所称的延年益寿的功效,为此,小王向当地检察机关提供了线索。
当地检察院根据小王提供的线索,依法对违规门店立案调查并开展取证工作,经查明,涉案主体存在违规销售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该市检察院查明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保健食品虚假宣传问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案件结果
当地检察院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依法查处、整治、全面排查等方式切实维护老年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
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开展整改,关停部分经营门店,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在检察院开展“回头看”后,发现全市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坑害老年消费群体的问题得到有效治理,随后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检察官说法
保健品诈骗中,诈骗分子往往会通过“专家”义诊、健康讲座等形式向老年人宣传“保健产品”“治疗药品”,夸大产品功效诱导老年人购买,从而实施诈骗。保健品诈骗是养老诈骗中的一种常见形式,不仅侵害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还会损害老年人的身心健康。预防保健品诈骗既需要老年人提高防骗意识,也需要子女们多多关爱老年人,常回家看看,多一点陪伴多一点沟通,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