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宜春市万载县一男子在担任某超市店长时,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最终也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一、案件回顾
2022年初,谢某某入职东湖区某公司,后受公司委派前往宜春市某超市担任店长一职,负责店内经营、采购、账目报销等具体工作。从2022年4月至8月期间,谢某某利用向公司申报供货商货款的职务便利,使用他人银行卡冒充供货商的收款账户并提供到公司财务部门申领相关货款,款项申领下来之后再将相关资金转到自己名下。经核实,谢某某共侵占公司资金24万余元。
谢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日前,谢某某已被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二、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检察官提醒
职务侵占的行为,损害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影响公司、企业的正常经营,甚至会损害公司、企业的市场信誉。因此,检察官提醒一些经营单位,依法采取以下措施防止资金、财产遭受损失:
1.完善制度
完善公司的财务制度,不留空子给人钻,才能避免工作人员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
2.加强管理
要加强对涉及财产、现金管理中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监督管理,避免因监督空白、权力失控而财产受损。
3.定期培训
定期对公司员工和管理层进行教育培训,提高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修养。
同时,检察官也要提醒广大“打工人”,廉洁从业是每个劳动者的基本从业规范,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企业财产,中饱私囊,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将导致企业资产流失,损害企业生态,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所以从业人员无论是否受到监督,当面对金钱诱惑时,都应坚守职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杜绝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法触碰法律“高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