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进贤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进贤县新城建设和旧城改造指挥部原办公室主任邱雪平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罪案,进贤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邱雪平作出有罪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件回顾:
邱雪平利用担任中共进贤县民和镇党委副书记、民和镇涂家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兼)、进贤县二塘乡人民政府乡长、进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进贤县新城建设和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邱雪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邱雪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邱雪平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进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依法判决邱雪平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检察官提醒:
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加强政治修养和党性锻炼,严于律己,防微杜渐,自觉与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要进一步坚守正确价值观,时刻心怀天下,为国为民;要进一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做到思发展、谋发展、促发展。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依法严惩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及进贤经济社会秩序,为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工作贡献检察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