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数字化的时代,小朋友早早拥抱了互联网这片神奇的海洋,然而这片海洋也隐藏不少“暗礁和漩涡”。你知道吗?下列行为看似无害,实则已悄然跨越了法律的界限。
【爱豆守护者】
姓名:小美
年龄:17岁
小美迷上了选秀节目,为了助力自家“爱豆”c位出道,一时之间失去了思考和判断,一怒之下“大胆开麦”,诽谤、侮辱其“爱豆”的竞争对手……
小美:“我家哥哥可是“完美不可侵犯”的,他要跟我哥哥争出道位,姐妹们,快给我上去“冲”他!
检察官提醒
以对偶像明星的“爱” 为由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诽谤、侮辱,这种做法极不可取。追星路上,每个粉丝都应该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多一些判断力,少一些情绪化。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要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分享小达人】
姓名:小帅
年龄:16岁
热爱看盗版网页小说的小帅不慎触碰了“成人奇妙岛” 的神秘区域,立马把这些视频扔进微信群的聊天池里。
小帅:“哇塞!这种视频必须分享到群里!兄弟们,给你们看个好东西!!!
检察官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利用网络传播淫秽图片和视频等淫秽信息,无论牟利与否,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色字头上一把刀,希望大家遵纪守法,培养健康向上的兴趣爱好,抵制低俗色情不良信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转转地摊主】
姓名:阿强
年龄:25岁
阿强为了备考需要,购买了大量电子资料。某天,他脑中灵光一闪:“这么多资料,我可以搭建一个数据库,将这些资源储存在搭建的服务器平台中,再开个专门贩卖电子资料的网店,肯定能大赚一笔!”
阿强:“我要当古希腊掌管财富的神!”
检察官提醒
阿强虽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了电子资料,但仅获得阅读的权利并不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他人的著作权作品,公开传播销售,不仅影响正版作品的销售,侵害权利人的利益,还可能构成犯罪。广大消费者应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