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XX地区出现吃人怪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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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们,在我直播间扫码下载小游戏参与抽奖喽”
......
网络世界鱼龙混杂
丰富了我们生活的同时
也存在许多安全问题
大家需多加警惕
切勿成为网络不法分子的帮凶
案例一 『网上造谣博流量,罚!』
2024年6月4日,马某在个人抖音账号发布麦田着火的视频,并配文字“X城大事件”。经核实,原视频发生地不在X城,“X城大事件”系马某自己杜撰,属于网络谣言,马某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开发区公安局依法对马某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检察官提醒
提醒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网上言行,同时增强防范意识和信息甄别能力,自觉抵制谣言,拒绝网络暴力,坚决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案例二 『网络水军,暗“箭”伤人』
某地一“网络水军”团伙成员将自己伪装成新闻工作者,并在其注册的30多个网络自媒体账号撰写发布某企业的不实信息,再通过相互转发等方式扩大影响,迫使企业花钱删帖,大肆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该团伙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被法院作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罪判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检察官提醒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要提高网络道德修养,在通过网络途径理性表达自己合法合规合理诉求时,谨防被“网络水军”利用,成为他们引流的工具、蹭取热点的佐料。
案例三 『小心,网络直播变成网络赌博』
殷某某作为某直播平台网络主播,因在直播平台小有名气,吸引了穆某某等人的加入并“拜师”。以殷某某为首的直播团队在直播间中通过裸露文身、网络约架、色情直播等方式吸引了大量粉丝关注。后殷某某等人将直播间粉丝引流到某社交软件,再通过该社交软件向粉丝发布二维码及链接,谎称扫描二维码可以下载一款游戏,参与游戏就有机会赢得智能手机。实际上,扫描二维码下载的软件为各种类型的赌博软件。主播通过传播二维码、组织粉丝投注等方式推广赌博软件,进而参与赌博软件利润分成。
殷某某、穆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分别获利人民币四十余万元至数千元不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殷某某、穆某某等人利用社交工具推广赌博软件,参与赌博软件利润分成,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跨境赌博共同犯罪的认定
(三)明知是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1. 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广告投放、会员发展、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的;
2. 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的。
检察官提醒
赌博行为滋生贪欲,败坏社会风气,网络赌博更是“十赌十骗”“十赌十输”。广大人民群众既要自觉抵制招赌诱惑并远离赌博,更不能为蝇头小利而参与推广赌博软件,从而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