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中,东西买了,承诺的赠品不送了或者赠品与宣传相差甚大,再或者附加了条件,消费者如何维权?
『案例回顾』
贾某在焦某开设的淘宝店铺购买了一张价值470.88元的全实木上下铺儿童双人床,该商品的详情页面上写明了“免费开发票下单送电锯”。贾某收到货后并没有电锯,客服回复只有下单满888元才送电锯。贾某认为焦某构成欺诈,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全实木上下铺儿童双人床价格的三倍赔偿。法院判处焦某赔偿贾某500元。
『检察官普法』
焦某对该上下铺儿童双人床进行的介绍,实质上属于广告。焦某在广告中承诺“下单赠电锯”,而实际需要下单满888元才送电锯,属于虚假承诺误导消费者,致使贾某基于对广告内容的错误认识而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焦某的行为已然构成欺诈。贾某受到焦某虚假广告的误导,以为 “下单赠电锯”,而实际收到货后没有赠品电锯,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故其有权要求焦某进行赔偿。
贾某认可该上下铺儿童双人床的质量,只是店家承诺的“电锯”未赠送。贾某要求按照上下铺儿童双人床的价格进行三倍赔偿有失公平,焦某仅应按其构成欺诈的部分即电锯价格的三倍进行赔偿。而按照市面上通常的电锯价格,其三倍不足五百元,按照500元赔偿。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买东西送赠品是常见的销售套路,抓住了许多消费者喜欢“占小便宜”的心理,消费者在网购中可以多问几句。若消费者在网购中遇到此类欺诈,合理维权的同时亦要提高理性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