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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东普法】使用表情包也会侵权吗?
时间:2023-12-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表情包自诞生以来

就凭借随做随用、融洽氛围

等众多闪光点

让无数网友爱不释手

但是

随意使用表情包也可能会涉嫌侵权

接下来就跟小东一起来看看吧


案件回顾

A公司是一家新媒体运营公司,该公司注册的公众号每日推文具有较高浏览量。近期,该公众号发表的推文中穿插了某柴犬形象的表情包。B公司在浏览公众号时发现,推文中使用的表情包和B公司通过《著作权转让协议》从作者廖某处取得的具有署名权、修改权、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著作权的表情包一样。B公司认为,A公司在公众号推文中使用该表情包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删除涉案表情包作品,并且向原告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检察官普法

01 表情包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内的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范畴内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表情包中的图案如果在设计上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则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内的美术作品。

02 表情包的著作权人就是财产权人吗?

著作权是基于作者独立创作行为而产生的,作者享有作品的完整著作权。廖某通过创作成为了该表情包的著作权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像普通财产权利那样通过转让等方式从原始著作权人处取得。

03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判定某行为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范的行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分析。首先,该行为应当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其次,该行为应当是“交互式传播”行为。“交互式传播”是指并非由传播者指定受众获得作品的时间和地点,而是能够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的传播行为。

04 表情包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吗?

一般情况下,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表情包或其他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即构成侵权。但是《著作权法》规定了包括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等13种合理使用情形。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检察官提醒

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除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形外,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的行为,即构成侵权。因此,在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应当慎重使用,切莫因自己的随意而成为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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