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图片新闻   东检动态   东检风采   原创文苑   东检沙龙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东湖检察微博
东湖检察微博
东湖检察微信
东湖检察微信
东湖检察头条
东湖检察头条
当前位置:首页>>原创文苑
【小东普法】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退!退!退!
时间:2023-10-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身心的发育,部分青春期的孩子渴望内心独立的欲望越来越强烈,有的会在通宵营业的娱乐场所流连忘返;有的会为了追求个性染上抽烟、喝酒的习惯。但其实这些行为都属于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身心健康的不良行为。那么,对于未成年人的这些不良行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二)多次旷课、逃学;(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四)沉迷网络;(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看完法条,可能大家会有些困惑,为什么法律连打游戏、上网都要管呢?让我们跟随几个案例一起深入了解吧!


【案例一】

小新与父母的关系一直都不太好,平时也很少沟通,再加上最近小新进入了青春期,产生了叛逆心理,时不时会和父母爆发争吵。渐渐地,小新变得不爱回家,经常夜不归宿。对于这种情况,小新的父母一开始还会电话询问,后来就直接不管了。终于,老师发现小新最近的状态不太对,一问之下才知道小新已经很久不回家了,父母也是不管不问。于是老师找到了小新的家长,说明了放任孩子夜不归宿可能涉及违法的问题。

检察官说法

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往往吃住无着落,可能成为犯罪活动的被害人,也可能为了获取金钱而实施盗窃或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等,发展到严重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家长在发现孩子出现此类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及时了解情况并对孩子进行教育和劝诫,如果像小新父母这样放任不管,就属于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不仅不利于小新的健康成长,更是一种不负责、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

初中生小高沉迷于网络游戏,经常偷偷溜去网吧打游戏。网吧老板在明知小高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还是准许他进入。

检察官说法

网吧、酒吧、KTV以及其他营业性娱乐场所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因此,小高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并且,这位网吧老板私自让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况严重的还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


【案例三】

小学生小涛常常能看到爸爸“吞云吐雾”,有一天突发奇想问爸爸要烟抽,爸爸也觉得有趣就同意了。居委会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对小涛爸爸予以劝诫、制止,但小涛爸爸认为这没什么,还是偶尔会给小涛几根烟,居委会在劝阻无效后,向公安机关报告了该情况。

检察官说法

吸烟、饮酒都属于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一般违法行为,小涛爸爸给小涛吸烟提供便利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因此,公安机关得知这一情况后,可以对小涛爸爸依法予以训诫,并责令小涛爸爸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良好的家庭教育,对于孩子的全面成长至关重要。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更要尽到监护职责,在孩子对烟酒表现出好奇心的时候应当及时制止,并且对孩子加以管教和指导。


不良行为对未成年人的品性和性格塑造有着不利影响,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该类不良行为能够更加有效地制止未成年人实施这些行为,同时也能够帮助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犯罪是从不良习惯的养成开始滋生的,未成年人自制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正确的引导就显得至关重要。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实施者和管理者,是孩子首先模仿的对象,应积极配合学校工作,加强与老师的沟通交流,形成教育合力,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让我们携起手来,一起对不良行为说“不”!


单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沿江北大道951号

邮政编码:330006 电话:0791-86893622

技术支持:正义网 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