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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动手指,出租账号,月入上万”……
时间:2023-07-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颁布施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反诈宣传再发力,守护你的钱袋子,下面跟随小东一起读懂《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吧!


场景一:

问:有人让我多办几张电话卡给他,会给我钱,这样可以吗?

答:NO!不得超量办理电话卡,个人电话卡不能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

检察官普法: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条 办理电话卡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对于经识别存在异常办卡情形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加强核查或拒绝办卡。


场景二:

问:那可以多办几张银行卡吗?

答:NO!NO!NO!不得超量办理银行卡,个人银行卡也不能出租、出售、出借给他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检察官普法: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六条 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开户。


场景三:

问:有人让我提供银行卡帮他转账,并承诺给我报酬,我好心动啊,可以做吗?

答:心动也不可行动!千万不能这么做,这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检察官普法: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场景四:

问:有人让我出租、出借微信、支付宝账户,一天就可以赚千元,更令人心动了,可以做吗?

答:天上不会掉馅饼!千万不能这么做,这种行为可能会被纳入信用记录。

检察官普法: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场景五:

问:我又听说去国外搞诈骗能赚很多,可以去吗?

答:不能去,诈骗是一种违法行为,境外从事诈骗活动人员,依法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

检察官普法: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六条 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的人员,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

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已实施半年有余,东湖区检察院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决策部署,准确、广泛宣传解读,结合检察职能深化贯彻落实,提高全民知晓度和识骗防骗能力,守护好群众的钱袋子,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东湖、法治东湖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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