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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时间:2019-02-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负责并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1、对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和提起公诉。  

  2、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和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3、对区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  

  4、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检举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检察机关刑事赔偿事项。  

  二、部门2019年主要工作任务  

  一是更加主动地服务发展大局。加强对非公经济主体的平等保护,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的力度,服务创新发展;保持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多发性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服务绿色发展。  

  二是更加坚定地强化司法办案。主动顺应群众平安需求,突出打击黑恶势力、严重暴力等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的犯罪及“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依法加强诉讼监督工作,着力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和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三是更加深入地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着力增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牢牢把握改革重点,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始终以改革为动力,持续抓业务、带队伍,确保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推动检察改革取得新成效、迈上新台阶。  

  三、部门基本情况  

  区检察院共有预算单位1个。编制人数69人,其中:行政编制59人、全部补助事业编制10人;实有人数109人,其中:在职人数78人,包括行政人员69人、全部补助事业人员9人;离休人员1人;退休人员30人。  

    第二部分 东湖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  

  一、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19年区检察院收入预算总额为1868.2万元,较上年增加139.76万元,增长8.1%。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868.2万元,占收入预算总额的100%。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19年区检察院支出预算总额为1868.2万元,较上年增加139.76万元,增长8.1%。其中: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1868.2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100%;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047.51万元、日常公用支出820.3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33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公共安全支出1698.5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4.7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4.88万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工资福利支出1047.51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56.1%;商品和服务支出820.36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43.9%。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9年区检察院财政拨款支出预算1868.2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100%,较上年增加139.76万元,增长8.1%。具体支出情况是:公共安全支出1698.58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90.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4.74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5.6%;住房保障支出64.88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3.5%。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本部门不存在政府性基金预算。 

  (五)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情况说明 

  2019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为1868.2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39.76万元。主要原因是检察辅助人员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六)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共安排580万元。其中,服务预算580万元。 

  (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部门共有车辆17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15辆。 2019年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 

  (八)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9年本部门未设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部门预算项目0个,涉及资金0万元。 

  二、“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本部门“三公”经费年初预算安排39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经费3万元,与上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10万元,与上年持平。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6万元,与上年持平。  

  第三部分 东湖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见附件)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一)财政拨款: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反映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的各项收入。包括附属的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上缴的利润等。  

  (六)上级补助收入:反映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填列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2019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填列2018年全部结转和结余的资金数,包括当年结转结余资金和历年滚存结转结余资金。  

  二、支出科目  

  1、一般公共服务(类)群众团体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2、一般公共服务(类)群众团体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8、城乡社区支出(类)国土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项):反映由相关单位拨入的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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