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26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禁毒检察工作典型案例,夏某某贩卖毒品案入选。
目录
1.陈某某、卢某某等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污染环境案
2.屈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3.夏某某贩卖毒品案
4.熊某某贩卖毒品案
5.杨某某、刘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
夏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3日,夏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220元,贩卖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烟油的电子烟给吸毒人员黄某某,后黄某某到指定地点取得毒品。2021年8月11日,夏某某再次通过微信收取毒资1000元,贩卖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烟油给黄某某,毒品通过快递寄至黄某某指定的地点。
【检察履职过程】
2022年1月29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2022年2月17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一)积极引导侦查取证,依法及时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在侦查机关邀请提前介入时,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夏某某手机、微信聊天、通讯记录、邮寄单据等证据,固定客观证据,并结合鉴定意见和二人之间言词证据,以证明夏某某的主观故意、贩卖行为以及获利情况,夯实证据基础。
(二)针对新型毒品和寄递毒品问题,开展预防宣传工作。针对本案中暴露的“电子烟”新型毒品、寄递毒品犯罪问题,检察机关积极开展预防宣传工作,有力推动禁毒综合治理。一是在“两微一端”等媒介进行宣传,向广大群众宣传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烟油的电子烟常见形态和滥用危害,提醒广大群众增强识毒、防毒意识。二是深入社区进行禁毒宣传,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现场咨询等方式,结合典型案例为群众普及新型毒品以及寄递毒品的形式和危害。
【典型意义】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新型毒品、犯罪分子寄递毒品等问题,检察机关延伸检察职能,广泛开展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增强群众防范新型毒品的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