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26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李某春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入选。
目 录
1.邓某兵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2.熊某盼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3.李某春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4.肖某侵犯著作权案
5.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销售假冒某品牌大闸蟹行政公益诉讼案
李某春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真假混卖 自行补充侦查
【要旨】
在办理存在真假混卖情形的侵犯商标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综合分析全案证据,加强自行补充侦查,准确认定主观明知和犯罪金额,实现精准、有力打击。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春与许某、李某凌先后伙同被告人万某瑶、李某涛开设三家体育用品折扣店,主要销售品牌衣服和鞋子。开业初期,5名被告人从正规渠道采购正品销售。经营期间,为了提高利润,被告人李某春等人多次从他人处购进假冒某品牌注册商标的衣服、鞋子等商品,在开设的三家店内销售。经查,李某春、许某、李某凌的销售金额为1056万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349万;万某瑶的销售金额为730万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181万元;李某涛的销售金额为85万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70万元。
【诉讼过程】
2021年8月19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李某春、许某、李某凌、万某瑶、李某涛五人提起公诉。2022年3月3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春等五人三年至四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宣判后,万某瑶、李某涛提出上诉。由于万某瑶在二审期间具有立功情节,2022年10月12日,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万某瑶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相应罚金,其余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综合全案证据,准确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应结合销售商品的来源、渠道是否正规合法,商家是否获得经营许可资质,进货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商品质量是否明显差于市场质量,本人的经验和知识,从业背景以及行为人是否曾被告知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特别是对参与销售但不直接负责、经手进货的行为人,应重点审查各行为人之间是否有过商量,或者明确被告知以及行为人参与的程度等综合分析判断。本案中,五名被告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且明知上游无法提供销售许可资质,结合相关聊天记录、被告人收到客户反映质量较差的投诉、商量如何应对售假问题等证据,可以认定五名被告人具有主观明知。
(二)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准确认定真假混卖案件犯罪金额。存在真假混卖情形时,应重点结合行为人提供的正品来源线索、交易价格、买家证言、鉴定意见等进行综合判断,区分正品和假货数量。本案中,五名被告人均提出存在出售正品事实的辩解,并提供了购进正品的单据、付款记录等证据。由于上游售假人员未到案,检察机关开展了自行补充侦查,通过对多名店员进行询问,证实三家店铺仅有两次正品进货的事实,并与被告人的供述、相关进货、付款记录相互印证,查清出售正品的销售金额,对其他无证据证实的辩解不予采纳,准确认定真假混卖案件犯罪金额。